勾某某与成都建工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成都龙泉市某某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12民初7807号
原告:勾某某,男,198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被告:成都建工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邓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龙泉市某某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职务不详。
原告勾某某与被告成都建工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成都龙泉市某某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3日立案后,原告勾某某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23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勾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5元,由原告勾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陈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