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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某某设备租赁站与成都某某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116民初9992号 原告:成都某某设备租赁站(普通合伙),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南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南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照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照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某某设备租赁站诉被告成都某某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