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方正塑业科技有限公司

铜陵方正塑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精诚纸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0705民初264号 原告:铜陵方正塑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精诚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安徽天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2016)狮民二初字第00731号原告铜陵方正塑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精诚纸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安徽精诚纸业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诉争合同项下标的物没有特定性,不符合承揽合同的特征,诉争合同系买卖合同,依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肥东县人民法院管辖。特申请将本案移送至肥东县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2015年5月18日原、被告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约定:原告作为承揽方为被告加工外包装袋膜、简料和高压透明膜等;合同中,双方对履行地没有约定。现原告因该《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纠纷,以被告收到加工物品后未按约付款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主张欠款,本案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根据民诉法关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民诉法解释“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本案原告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应认定为合同履行地,在本院辖区内,本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被告所提管辖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安徽精诚纸业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被告安徽精诚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