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0705执14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铜陵方正塑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精诚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铜陵方正塑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精诚纸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2015)狮民二初字第0073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徽精诚纸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存款129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