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705执1996号
申请执行人:铜陵方正塑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经济开发区翠湖五路西段129号B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151232992M(1-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古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粒粒谷田绿色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山大道北段6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MA2NQQPG4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铜陵方正塑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粒粒谷田绿色食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铜陵方正塑业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皖0705执199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书记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