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581民初739号
原告:朱某。
原告:叶某1。
原告:叶某2。
原告:叶某3。
以上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布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布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某、叶某1、叶某2、叶某3与被告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0日立案。原告朱某、叶某1、叶某2、叶某3于2025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叶某1、叶某2、叶某3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叶某1、叶某2、叶某3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朱某、叶某1、叶某2、叶某3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