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津0111执恢397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被执行人:天津中环光***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西青汽车工业区。
申请执行人青岛***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中环光***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青民二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天津中环光***能有限公司被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