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振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李某某与张某,重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242民初1445号原告:李某,男,土家族,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被告:杨某,男,48岁,土家族,住重庆市酉阳县。被告:段某,男,51岁,土家族,住重庆市酉阳县。被告:张某,男,45岁,苗族,住重庆市酉阳县。被告:张某某,男,27岁,苗族,住重庆市酉阳县。被告: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法定代表人:吴某。原告李某与被告杨某、段某、张某、张某某、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2日立案后,原告李某于2024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某、段某、张某、张某某、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申请撤诉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147元,减半收取计1073.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