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242民初1410号
原告:温某,男,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告:***,男,汉族,户籍地为重庆市忠县。
被告:***,男,土家族,住重庆市酉阳县。
被告:张某,男,苗族,住重庆市酉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汇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苗族,住重庆市酉阳县。
被告:重庆振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津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津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温某与被告张某、***、***、***、重庆振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4年4月16日立案后,原告温某于2024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483元,减半收取计741.5元,由原告温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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