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鼎立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昆山嘉宝网尚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昆山市鼎立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3民初2746号之一
申请人:昆山嘉宝网尚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兆丰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589962279L。
法定代表人:蔡依珊。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玲惠,上海正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昆山市鼎立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石牌升光南支路69号5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98319984W。
法定代表人:毛立山。
申请人昆山嘉宝网尚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昆山市鼎立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昆山市鼎立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10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以保函作为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昆山市鼎立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1100000元,该账户只能进,不能出;若账户资金超过1100000元,超过部分被申请人可以使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蔷薇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