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5民终74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昆山嘉宝网尚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花桥镇兆丰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589962279L。
法定代表人:马心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建国,江苏鼎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昆山市鼎立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所昆山市巴城镇石牌升光南支路69号5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98319984W。
法定代表人:毛立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江苏海联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昆山嘉宝网尚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昆山市鼎立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立机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20)苏0583民初171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独任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嘉宝公司的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鼎立机电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鼎立机电已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电力工程与事实不符,鼎立机电提供的2017年12月7日的申请,嘉宝公司未收到证据,未质证。二、鼎立机电没有按合同约定铺设从开闭所到二期变压器的高压电缆,未正式供电。三、嘉宝公司支付给广晟公司、亭林农电、顺达公司的所有款项均应包括在合同价款中,一审法院没有认定的6228元应当计入合同付款中。三、嘉宝公司一审递交反诉状后,一审法院要求嘉宝公司将反诉状取回另行起诉,嘉宝公司另行起诉后,一审法院迟迟不予立案。
鼎立机电二审辩称,一审判决书记载2017年12月7日的申请是2月7日的笔误,该申请已经经过庭审质证。鼎立机电提供的2017年12月27日的交房备案证明合同履行完毕。嘉宝公司称鼎立机电没有按合同约定铺设从开闭所到二期变压器的高压电缆,铺设高压电缆要经过昆山市供电公司批准才可施工。关于嘉宝公司支付给广晟公司、亭林农电、顺达公司的款项只有一笔经过鼎立机电书面确认,其余确实属于合同范围内的鼎立机电也已认可,其他款项不予认可。
鼎立机电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嘉宝公司支付工程款3205000元。2、嘉宝公司支付延期付款利息160000元(利息计算方式为,以3205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20年7月31日,按照年利率4.35%计算)。3、案件受理费由嘉宝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12月19日,鼎力机电(乙方,施工单位)与嘉宝公司(甲方,建设单位)签订《花桥梦世界电影文化综合体电力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约定由鼎立机电承包嘉宝公司建设的花桥梦世界电影文化综合体二期工程之电力工程,合同总价包干为4950000元。合同主要内容为:3.3乙方负责协调不少于2路10KV市政电源至红线指定位置:金捷路沿1-7#楼东侧通向开闭所。3.4乙方负责从开闭所至户外计量箱出线端前所有电力施工(含箱式变电站、高低压线缆、电缆分支箱、户外计量箱及计量表等),也包括相应的电缆沟、盖板、基础、预埋铁件、接地装置、电缆管道的施工。……6.2合同价款包含了广晟公司设计、顺达电力、亭林农电的设备所有费用及自乙方在帮助甲方准备整区(一期、二期、三期)业扩会资料开始至本工程正式送电并交甲方安全用电和备案为止结束期间,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责任与义务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咨询费、勘察与设计费、材料设备采购费、含安装费在内的施工费、管理费、规费、利润、税金,也包括了二期工程甲方在正式通电之前应缴纳给供电公司的行政性费用,以上所有费用仅为二期工程费用。合同价款不因物价涨跌而调整。6.3支付方式:6.3.1(1)在施工图完成和甲方与供电公司(广晟公司、顺达电力、亭林农电)签订合同之后,甲方支付给乙方合同总价的10%;(2)工程进度款(扣除供电公司(顺达电、亭林农电)的预算合同及广晟公司的设计费用之总和)根据形象工程进度进行付款。(3)乙方需书面签署确认预算合同并书面确认每一笔付款。确认乙方需确保供电公司的合同结算价款不超过本合同结算的价款65%,如超过则由乙方承担,如不超过则由乙方受益。(4)工程竣工验收完送电后15日内,甲方支付给乙方工程款至本工程结算总价(扣除广晟公司、顺达公司、亭林农电的合同价格之和)的95%。前述付款包括甲方直接支付给供电公司的款项,在支付前乙方需书面确认,否则乙方承担违约责任。(5)本工程结算价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送电满两年或两个采暖期后(以晚到者为准),甲方无息支付给乙方。(6)本合同发票,由广晟公司、顺达电力、亭林农电和乙方共同提供,发票总额需与本合同结算价款一致。……8.3本工程质量保修期为本工程竣工正式通电并移交甲方后两年或两个采暖期(以晚到者为准)。工程验收通过后,甲方将与乙方签订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责任书。……9.1.2甲方未能按照合同时间规定支付工程款,每延迟一天,按乙方应支付部分金额的千分之二计算违约金。2017年12月27日,嘉宝公司开发建设的花桥镇金捷路68号梦星园小区(即涉案工程所在小区)一户一表已安装到位,可以正式通电使用,获得了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昆山供电公司的交房备案证明。现嘉宝公司直接向鼎立机电支付的工程款为1745000元(2017年3月27日,嘉宝公司支付鼎立机电495000元;2017年12月11日,嘉宝公司支付鼎立机电750000元;2018年1月31日,嘉宝公司支付鼎立机电500000元)。此外,嘉宝公司2014年7月15日向昆山市广晟电力设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晟公司”)支付的89676元、嘉宝公司2016年3月30日向昆山市顺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达公司”)支付的10090元、嘉宝公司2017年6月5日向顺达公司支付的39939元,上述三笔共计139705元,鼎立机电承认系嘉宝公司支付的涉案电力工程款,包含在合同总价款中。
另查明,鼎立机电提供工程变更单及说明,证明2017年7月21日年嘉宝公司变更设计图纸,昆山供电公司审核通过。嘉宝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认可,该设计单位为昆山市广晟电力设计服务有限公司,嘉宝公司向该公司支付设计费,应当在总工程价款中予以扣除。鼎立机电提供工程联系单一组,证明鼎立机电向嘉宝公司催款,嘉宝公司没有及时支付工程款。嘉宝公司认为已收到工程联系单,但不认可记载内容,其中编号c-013-01与c-013-02记载电缆于2017年9月底铺设完成,实际目前高压电缆仍未铺设。鼎立机电提供2017年12月7日的申请,证明嘉宝公司向昆山市供电公司申请将1期开闭所挪到另外一个位置。嘉宝公司对该证据认可,但对证明目的不认可,该证据看不出开闭所存在更换位置的情况,恰好可以证明这是嘉宝公司临时用电的接入方案。
嘉宝公司提供转账凭证一组(2016年4月1日,嘉宝公司向广晟公司支付的664元、2017年6月5日嘉宝公司向广晟公司支付的856元、2017年12月12日嘉宝公司向广晟公司支付的5909元、2017年12月8日嘉宝公司向广晟公司支付的4708元),证明嘉宝公司向广晟公司支付了部分工程款。鼎立机电认为上述费用系嘉宝公司要求新增的设计的费用,不应该从我方主张的合同工程总价中扣去。嘉宝公司提供2020年8月13日的工程联系单和微信聊天记录,证明鼎立机电至今未对开闭所至二期高压器高压部分进行施工。鼎立机电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内容不认可,施工合同鼎立机电根据变更图纸已经施工完毕嘉宝公司提供昆山市供电公司的供电咨询答复意见书(答复日期为2013年12月31日,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0日),证明答复意见第2条约定开闭所至二期变压器高压部分仍然属于鼎立公司施工范围,但鼎立公司至今未施工。鼎立机电认为这张答复意见书是在嘉宝公司在2017年5月23日变更图纸之前的答复,对本案没有证明作用。
审理过程中,嘉宝公司陈述,鼎立机电未全部履行合同约定的施工义务,未按照合同第3.3条和3.4条的约定对开闭所至二期变压器之高压部分进行施工;鼎立机电陈述,在施工过程中,嘉宝公司急于销售房屋,嘉宝公司便通过鼎立机电和供电公司协商,改变了开闭所的位置,并得到了供电公司的审核通过,之后验收通过取得了交房备案证明;此外,鼎立机电陈述,鼎立机电和嘉宝公司进行过竣工验收,系因嘉宝公司公司管理混乱,鼎立机电无法从嘉宝公司处取得竣工验收单,实际在竣工验收后,供电公司进行送电,嘉宝公司才取得交房备案证明。
上述事实有《花桥梦世界电影文化综合体电力工程施工合同》、工程联系单、工程变更单及说明、申请、交付备案证明、付款确认书、转账凭证、答复意见书、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庭审笔录及质证笔录予以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鼎立公司要求嘉宝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诉请,嘉宝公司主张鼎立机电未全部履行合同约定的施工义务,未按照合同第3.3条和3.4条的约定对开闭所至二期变压器之高压部分进行施工;鼎立机电主张在施工过程中其按照嘉宝公司的要求更换了开闭所的位置;根据鼎立机电提供的2017年12月7日的申请和交房备案证明可知,嘉宝公司确向昆山供电公司申请改变电源接线方案,且在这之后,嘉宝公司于2017年12月27日取得了交房备案证明,由此,嘉宝公司以此理由主张付款条件未成就,法院不予采纳。现嘉宝公司已于2017年12月27日取得交房备案证明可正式通电,应当视作涉案工程已完成竣工验收,且现已经过两年的质量保修期,故鼎立机电有权向嘉宝公司主张剩余工程款。本案中,嘉宝公司直接支付给鼎立机电的工程款为1745000元,加上鼎立机电确认的嘉宝公司支付给供电公司的款项139705元,上述款项共计1884705元。关于嘉宝公司举证的2016年4月至2017年12月期间支付给广晟公司的四笔款项(12137元),因鼎立机电认为系依嘉宝公司要求新增的设计费用,且嘉宝公司未举证证明上述款项已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经过鼎立机电的书面确认,故对嘉宝公司主张该12137元系本案施工合同工程款的观点不予采纳。由此,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总价4950000元,扣除嘉宝公司已付款项1884705元,嘉宝公司还应支付鼎立机电工程款3065295元。
关于鼎立机电要求嘉宝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60000元的诉请(自2018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20年7月31日,按照年利率4.35%计算),依据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第6.3.1(4)条约定,嘉宝公司应在送电后15日内支付工程款的95%,并在送电满两年后支付剩余的5%,现嘉宝公司未按期支付,鼎立机电应当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法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一、昆山嘉宝网尚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支付昆山市鼎立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065295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昆山嘉宝网尚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支付昆山市鼎立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160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86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1860元,由嘉宝公司负担21302元,由鼎立机电负担558元。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二审另查明,施工合同第3.10条约定安装完成后,鼎立机电负责请供电公司进行验收,领取备案证明及相关手续,通电后一次性交付嘉宝公司使用,并办理好与供电公司的相关交接手续。
2017年11月29日,鼎立机电向嘉宝公司发出工程联系单,内容为关于贵司投资开发的花桥梦世界电影文化综合体二期,我公司承接电力工程,土建与设备安装于2017年7月完工,电缆于2017年9月底敷设完毕,目前已完成电力工程竣工验收,进入配表阶段,但我司仍未收到贵司的工程款,我司发票200万元已于2017年8月23日开具并提交贵司签收,为顺利配表送电,请贵司早日安排工程款支付。2017年12月22日,鼎立机电向嘉宝公司发出工程联系单,内容为我公司承接电力工程于2017年12月20日正式送电,送电后我公司将撤出现场看护人员,工程里的设备、电缆等设施的安保责任由贵司负责。嘉宝公司签收了上述两份工程联系单。
二审还查明,一审开庭后,鼎立机电提供了2017年2月7日嘉宝公司提交给昆山供电公司的申请,内容为:我公司申请的花桥梦世界电影文化综合体项目分三期来投运,首先需要投运的为二期的明星会所,正式供电方案已经答复,电源由自己一期地块的开闭锁接出,由于各种原因,开闭所暂时无法建造。二期项目现在急于通电,现申请外线临时介入方案,希望从130东泾线28-31-12-4#杆引电缆至B1箱变,花桥规划建设局已经批准,望批准。
嘉宝公司于2020年12月21日提交书面质证意见,认可该申请的真实性,但认为该证据不能反映开闭所存在更换位置的情况,反而证明嘉宝公司临时用电的接入方案。2021年4月8日,嘉宝公司在一审法院组织的质证中,再次明确了对该申请的质证意见。
二审又查明,2021年2月23日嘉宝公司向一审法院申请撤回反诉。
二审中,嘉宝公司认可一审法院没有认定嘉宝公司支付的6228元,不再提出异议。嘉宝公司在一审中向法院提供的付款凭证中包括支付给昆山市顺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39939元,二审中嘉宝公司认为该笔款项不属于合同范围内付款。
二审中,嘉宝公司提供了下列证据:
1、2017年2月7日,嘉宝公司向昆山市供电公司的申请及该方案设计图,该申请与鼎立机电提供的申请相同,证明嘉宝公司申请昆山市供电公司临时接电方案并得到批准。
2、2017年5月16日,嘉宝公司与鼎立机电签订的工程施工委托协议书,工程名称花桥梦世界电影文化综合体至二期线电缆工程,内容为10kv进线电缆工程(箱变B1,致架空线路接入点,是从地下穿过金碣路,包括电缆井与管道施工协议,总价65000元。证明对上述临时接电工程双方另行签订合同,另行付费,不在本案施工合同范围内。
3、2017年5月31日,嘉宝公司与昆山市顺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委托协议书及付款凭证,工程名称为花桥梦世界电影文化综合体二期明星会所临时接入工程,承包范围电气安装调试工程总价39939元。2017年6月5日嘉宝公司支付了该笔款项。嘉宝公司认为该临时接电工程及付款并不在本案合同范围内。
4、苏州正信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咨询报告,证明花桥梦世界电影文化综合体之二期工程未施工部分工程造价为945205.43元。
5、2014年2月24日昆山市广晟电力设计服务有限公司关于花桥梦世界电影文化综合体二期10kv配电设备设计、工程电气一次设计图册,证明嘉宝公司要求鼎立机电完成的工程范围,其中第六页的工程未完成。
6、嘉宝公司自行统计的鼎立机电未施工部分。
7、2020年7月26日昆山花桥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局致嘉宝公司函件,内容为:贵司建设的梦世界电影文化综合体项目因开闭所建设有所滞后,故于2016年12月向我局申请临时接电方案,临变设置在金捷路南侧,远创路西侧地块内,并承诺于2018年10月完成开闭所建设后,拆除新建的临变。目前该地块已出让,要求贵司将该临变拆除或迁移出该地块。
8、嘉宝公司统计的工程款付款明细及付款凭证,证明嘉宝公司按照合同付款给鼎立机电及其指定配套的公司工程款合计1756473元,支付给昆山市顺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临时接电工程款39939元。
鼎立机电质证认为:证据1证明鼎立机电已经根据嘉宝公司申请改变了开闭所的位置,完成了施工。证据2、3真实性无异议,是包含在合同中的。证据4与本案无关。证据5在嘉宝公司申请修改原图册后已成废纸。嘉宝公司证据6据此统计的未施工部分不能成立。证据7嘉宝公司可向昆山市供电公司申请迁移,并请他人完成迁移任务。嘉宝公司已经完成了合同变更后的通电任务。证据8不明白嘉宝公司的证明目的。
本院认为:嘉宝公司与鼎立机电2013年12月19日签订的施工合同合法有效。施工过程中,嘉宝公司向昆山供电公司申请改变电源接线方案。该申请在一审中由鼎立机电提供,嘉宝公司对该份证据已经进行了质证,且嘉宝公司在二审中已提供了该申请,其上诉认为该份证据未经质证,不能使用的理由不能成立。
该申请获批后,鼎立机电按变更后的方案另行施工且已完工。昆山市供电公司出具交房备案证明,证明案涉工程一户一表安装到位,可以正式通电使用,与鼎立机电2017年12月22日发出的工程联系单内容相吻合,应当认定鼎立机电已经完成了施工内容,且案涉工程已经送电投入使用。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双方变更了原合同约定的供电线路后,鼎立机电是否仍然负有按合同设计线路铺设高压电缆的义务。嘉宝公司认为临时通电工程双方另行签订了合同,不属于案涉施工合同约定范围,故鼎立机电仍应按施工合同约定内容铺设从开闭所到二期变压器的高压电缆。鼎立机电则认为已经完成了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
对此本院认为,在鼎立机电施工完成交付嘉宝公司使用后,对原设计的供电线路是否要继续施工,应当由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并未对此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嘉宝公司认为变更后的临时用电工程双方另行签订的合同不属于施工合同约定范围,虽然提供了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委托协议书,但并未提供其另行付费的凭证。昆山市顺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根据变更方案承接电气安装调试工程,嘉宝公司支付了39939元,并在一审中向法院提供付款凭证,证明属于案涉施工合同项下的付款,鼎立机电也予以认可。嘉宝公司二审中改口认为39939元不属于案涉合同项下付款,有违诚信,对嘉宝公司主张的临时接电工程及付,不在本案合同范围内,本院不予采纳。嘉宝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在双方变更供电方案,且鼎立机电施工完成后,仍负有按原合同约定方案施工的义务,故其上诉认为鼎立机电未完成合同约定施工的理由依据不足。嘉宝公司在一审中提起反诉,又申请撤回反诉,一审法院审理中并无程序违法之处。
综上所述,嘉宝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3720元,由上诉人昆山嘉宝网尚文化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王稚群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周豪立
法律文书履行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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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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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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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购买非经营必须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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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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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者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