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3民初17105号
申请人:昆山市鼎立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所昆山市巴城镇石牌升光南支路****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98319984W。
法定代表人:毛立山。
被申请人:昆山嘉宝网尚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花桥镇兆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589962279L。
法定代表人:马心婷。
申请人昆山市鼎立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昆山嘉宝网尚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昆山嘉宝网尚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40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以保函作为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昆山嘉宝网尚文化投资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3400000元,该账户只能进,不能出;若账户资金超过3400000元,超过部分被申请人可以使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蔷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贤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