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终 本 裁 定 书
(2017)皖0323执368号
申请执行人:昆山市鼎立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玉山镇城北紫竹路535号,组织机构代码79831998-4。
法定代表人:毛立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玉虎,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安徽省茂森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经济开发区马铺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39436323-3。
法定代表人:张凤娇,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昆山市鼎立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省茂森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2015)固民一初字第19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昆山市鼎立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安徽省茂森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昆山市鼎立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30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2298元及本案的执行费32400元。
本院立案执行后已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依法向被执行人安徽省茂森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等执行文书;
2、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安徽省茂森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无存款、证券、互联网金融、车辆等信息。另外通过传统查控方式分别查询了被执行人安徽省茂森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的房产等不动产信息,已查明的房产信息,本院已轮候查封;
3、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安徽省茂森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发出了限制消费令,限制其法定代表人消费。且在另案中,已对其法定代表人司法拘留两次;
4、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将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信息、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其法律后果等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昆山市鼎立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已查明的财产本院已轮候查封,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安徽省茂森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昆山市鼎立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安徽省茂森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光辉
审判员 王小丽
审判员 崔北平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余迪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