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南昌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113民初266号
原告:江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赣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
被告:江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
原告江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江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称因收集证据所需,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江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江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