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南昌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赣0113民初267号
原告:江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赣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某。
被告:江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
原告江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南昌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江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某丙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向原告支付213344.74元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19036.2元(以未付金额213344.74元为基数,按LPR计算自逾期之日2023年4月1日起至欠付款项付清之日止),以上合计232380.94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一于2022年12月签订《***北区第三方零星工程专业承包合同》(合同编号:00****055,以下简称“合同”),约定由原告(乙方)负责施工,合同价款的计价方式为综合固定单价,暂定合同含税总金额为9000025.51元,合同第6条约定无论交付前后,若产值未到规定金额,被告(甲方)须按季度进行支付。原告依约施工,被告(甲方)经办人在《完工确认单》上签字予以确认,经双方对账原告共施工总产值为213344.74元。然经原告多次请款和催告,被告至今分文未付,亦未再向原告发出过任何的施工指令。综上所述,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具此状提起诉讼,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某乙公司答辩称:1.双方并没有结算,付款条件未成就;2.原告主张的金额有误,其中应扣除水电费2988.27元;3.另有一份签证材料不完整,应扣除金额12199.52元;4.根据合同的约定,每次付款前,原告需将完整的请款资料提交给我方,其中包括发票及其他相应材料,如原告未提交完整资料,我方有权拒绝付款且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截至目前为止,我方仍未收到发票及相关材料;5.造成本案的过错,在于原告未按合同约定请款,因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原告自行承担。
某丙公司未应诉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查,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12月,某乙公司作为甲方,某甲公司作为乙方,双方签订了《***北区第三方零星工程专业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某甲公司对案涉项目进行第三方施工,综合固定单价暂定含税总金额为9000025.51元。合同第6.2条、6.3条约定了交付前、交付后支付方式,若产值未达到50万元、未达到10万元,则每季度进行支付,经发包单位验收合格并签字确认后,承包单位向发包单位提交本合同6.8条约定的资料后,发包单位支付审定产值的80%。第6.4条约定:在合同服务期内,承包单位完成发包单位所有书面指令,经发包单位竣工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承包单位应将完整的竣工结算文件原件1套附目录清单送交发包单位审查。竣工结算审核完成后45个工作日内,发包单位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7%。第6.5条约定,发包单位保留结算总价的3%作为工程质保金。第6.8条约定了承包单位提交的请款资料(包括已完成工程产值报告、质量初验/验收确认表、进度计划表、工人工资发放确认表及合同要求的等额正式发票等),并提交如下相应的资料:工程进度款申报表汇总、合同付款条件扫描件、结算协议、变更签证月清月结台账及承诺函、首次付款申报时应提交履约保证金转账或履约保函记录、符合国家税务部门及发包单位财务要求的与当期付款金额相等的税票。第16.1条约定:承包单位应在工程竣工并经发包单位验收合格之日起10日内提供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单位结算工作在竣工验收合格及完整结算报告提供(以发包单位收到最后一份结算资料为准)之后180日内完成。第17.1条约定:本工程质保期自工程经发包单位验收合格并向业主交付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分批次交付的,按照各批次集中交付之次日分别计算),质保期共计两年。
2023年3月16日至6月23日,某甲公司陆续完成案涉项目的工程,双方负责人在12张完工确认单上确认相关事宜,某乙公司员工万某某、卢某某在建设单位处签字,并认可现场已按实际情况完工,某甲公司在施工单位处加盖公章。其中,在项目名称为“***北区配电室(安装类)”的完工确认单上,载明“本单上线前,总包扣款43649.97元,供电扣款2988.27元需落地”,12张完工确认单中双方确认的结算金额总计199584.72元,经某乙公司员工丁某某签字、某甲公司盖章确认。
2023年7月10日,某甲公司的项目对接人将请款资料线下交于某乙公司员工周某,2023年7月13日周某称请款资料已到万经理处,但一直未办理完毕结算事项。
另查明,某丙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某乙公司的股东,某乙公司为某丙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以上事实,由《***北区第三方零星工程专业承包合同》、***北区第三方零星工程专业承包合同总产值统计表、完工确认单12张、维修报价单、***第三方沟通记录,与项目经理万某某、资料员周某、土建成本丁某某、安装成本张某某、房修部卢某某部分微信聊天记录、施工日志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双方就案涉工程签订的第三方零星工程施工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某甲公司按照工程指令施工后,双方办理了相应完工确认单,某甲公司制作了案涉合同总产值统计表。双方未办理最终的竣工结算。
关于施工款项,某甲公司举证的12张完工确认单中,某甲公司和某乙公司对相应的施工内容及结算金额均进行了认可,庭审中双方亦认可涉及的施工内容和结算金额,本院确认该12张完工确认单涉及的工程款199588.22元。对于维修报价单对应的12199.52元,某甲公司未举证相应的结算材料,仅凭其单方制作的报价单,本院难以确认结算价格。某乙公司抗辩称,结算价款应扣除结算价为75001.24元的完工确认单中的供电扣款2988.27元,某甲公司对此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因双方确认某乙公司就案涉工程未向某甲公司支付任何款项,就案涉工程,某乙公司尚欠某甲公司工程款196596.95元。
关于工程款的支付条件,合同约定需经发包单位验收合格并签字确认、承包单位提交符合条件的请款资料,请款时承包单位还需提供真实有效的等额发票。某甲公司已履行了合同义务,且办理了相关过程性文件形成了12张完工确认单。合同第6.4条及16.1条约定了付款成就条件及竣工结算期限。某乙公司于2023年6月25日,在最后一张完工确认单上确认竣工完毕及结算金额,后某甲公司按时将结算资料提交给某乙公司,某乙公司作为甲方未及时办理竣工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本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承包方某甲公司因请款金额未经审核确认而无法开具发票,发包方某乙公司不得以合同约定需提供符合条件的发票为由拒绝付款。故本院认为案涉工程款的付款条件已成就。
关于质保期的起算时间与质保金的返还,某甲公司主张经某乙公司签字确认完工确认单后视作已交付,双方约定质保期为两年,工程分批次交付的,起算时间按照各批次集中交付之次日分别计算。根据12张完工确认单上建设单位处签字验收合格的日期,某乙公司确认的最早一批验收合格的时间为2023年5月15日,两年质保期尚未届满,故3%合同总价的质保金暂不予返还。
关于逾期付款利息的起算时间,合同6.4条约定,发包单位付款时间为竣工结算审核完成后45个工作日内,但本案合同并未办理最终竣工结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利息应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应付款时间为交付之日。本案中,最后一份完工确认单中合同双方共同确认的实际完工日即交付日为2023年6月23日,故97%合同价款190699.04元的逾期付款利息起算时间应自次日即2023年6月24日起算。因合同对于逾期付款利息未进行约定,某甲公司主张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某丙公司是否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某丁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结合本案已查明的事实,某丙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股东,某乙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某丙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子公司某乙公司的财产独立于其自己的财产,应当对某乙公司的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某甲公司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南昌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江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190699.04元;
二、南昌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江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以190699.04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24日起算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某某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江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南昌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江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392元,保全费1681.9元,均由南昌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出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