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21民初4036号
原告:南部新区龙坑鑫兴吊篮租赁站。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南部新区龙坑街道马家湾社区***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321MA6EH56N3D。
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溢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南平镇水丰村二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068294463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重庆市涪陵区人,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男,汉族,重庆市垫江县人,住重庆市垫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部新区龙坑鑫兴吊篮租赁站与被告重庆溢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南部新区龙坑鑫兴吊篮租赁站以已与被告方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方已履行了支付义务为由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部新区龙坑鑫兴吊篮租赁站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部新区龙坑鑫兴吊篮租赁站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高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