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26民初2980号
原告:***,男,197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
原告:***,男,196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
原告:***,男,1974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
被告:重庆溢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南平镇水丰村二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068294463P。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9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
原告***、***、***与被告重庆溢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元,减半收取计69元,由原告原告***、***、***负担。
审判员 穆 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