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326民初2718号
原告:***,男,1968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子尹(务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宇寒,贵州子尹(务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溢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南平镇水丰村二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068294463P。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重庆溢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重庆溢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已经付清货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1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穆进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