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渝0104执741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迎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
被执行人:重庆菩能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
本院在执行重庆迎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重庆菩能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做出的(2022)渝0104民初6238号文书确认:一、原告重庆迎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菩能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大渡口区石林寺被附属工程劳务分包协议》自2022年10月9日解除,被告重庆菩能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应于2022年12月31日前退还原告重庆迎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程履约保证金120000元和利息5772元;二、若被告重庆菩能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时向原告重庆迎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足额退还上述款项,则被告重庆菩能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还应向原告重庆迎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20000元违约金,且原告重庆迎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全部剩余未还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原告重庆迎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08元,由被告重庆菩能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2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工商投资等财产情况,并依法向申请执行人调查了被执行人的下落和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23年7月19日,申请执行人债权全部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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