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迎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云阳县迎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240民初3867号
原告:***,男,1987年9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阳县迎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街道桂湾路1号1幢2单元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MA5UD35041。
法定代表人:孙安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蜀川,重庆四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2年8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
原告***与被告云阳县迎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9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负担。
审判员*玲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