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迎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云阳县迎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承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240民初563号
原告:云阳县迎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街道桂湾路1号1幢2单元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MA5UD35041。
法定代表人:孙安元,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黄水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承建,男,1974年4月4日出生,重庆市万州区。
原告云阳县迎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承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3日立案。原告云阳县迎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云阳县迎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长尹华正
人民陪审员龙森林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黎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