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全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大渡口区德荣租赁站与重庆华典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全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渝0104执1352号 申请执行人:大渡口区德荣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八桥镇互助村九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4MA5XLGX55M。 经营者:***,女,汉族,1963年12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公民身份号码5102321963********。 被执行人:重庆华典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金福大道57号1幢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084672794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重庆全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通惠大道嘉惠新城56号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663576422U。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0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公民身份证号码5102301980********。 本院在执行大渡口区德荣租赁站与重庆华典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全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需要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重庆华典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全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