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全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展飞物资有限公司与重庆全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07民初字第14818号
原告:重庆展飞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火炬大道8号绿云石都A四期一楼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53083584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彩虹,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001201711723618。
被告:重庆全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通惠大道嘉惠新城56号附1号,统一信用代码91500222663576422U。
法定代表人:全宪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展飞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全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展飞物资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全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展飞物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全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颖
书记员况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