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京0108执15881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华能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南郊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和,江苏华能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至清时光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莲花池西路16号1号楼A601-A62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江苏华能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至清时光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北京至清时光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确实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北京至清时光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限制消费令,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韩毅强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