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084民初5040号
原告:***,男,196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标,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扬州市江都区人,住扬州市江都区。
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栖霞区紫东路2号1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华能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南郊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中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本院于2018年8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华能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8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戴 阳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薛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