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能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4866江苏华能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联实业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084民初4866号 原告:江苏华能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江苏省高邮市南郊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告:***联实业有限公司,住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后湖工业聚集区。 原告江苏华能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联实业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后,因被告已于2019年7月25日主动履行给付义务,原告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华能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632元,合计1297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华 娟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