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21823号
原告:上***电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地上海市奉贤区浦卫公路539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江苏华能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城南经济新区新驰路1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电工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华能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3日立案。
被告江苏华能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江苏华能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诉上***电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22年7月18日由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6条规定,故要求将本案移送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第19条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双方同意向起诉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裁决”。现江苏华能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22年7月18日向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早于上***电工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诉的时间。故根据合同约定,原、被告之间针对合同产生的纠纷只能由先起诉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即由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管辖,从而排除了本院在内的其他法院的管辖。故被告江苏华能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