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民终51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海德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钱塘江支路17号楼2**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90823588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坤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坤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阳光电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号B栋1006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264576409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青岛海德宁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阳光电器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1民初205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海德宁置业有限公司以与被上诉人青岛阳光电器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3年4月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青岛海德宁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岛海德宁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楷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王 明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张 菁
书 记 员 王 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