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营盘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营盘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甘肃中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1102执21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甘肃营盘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箭道巷76号1幢2**1205室。 法定代表人:敏媛,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实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甘肃中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友谊广场三楼3002A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甘肃营盘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中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甘1102民初397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甘肃中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交纳标的款83840元并利随本清,执行费1158元,案件受理费948元。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到位标的款共计50000元。后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相关财产管理机构查询,依法对被执行人甘肃中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股息红利、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房产及车辆等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其名下虽在银行开有账户,但均不足额,已冻结,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现本院查询不到被执行人甘肃中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甘肃营盘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在将本院采取的执行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给付义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即可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亦可依职权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褚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