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翔实业有限公司

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长翔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执130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大道139号。
负责人何伟,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长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漓湘路98号产业园第103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7795038。
法定代表人何应斌,董事长。
关于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长翔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作出的(2021)湘0121民初1213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于2022年1月5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湖南长翔实业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至今未履行。
本院于2022年1月6日、2022年6月15日两次发起了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湖南长翔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5月25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执行的书面申请。据此,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湘0121执130号案件的执行。
裁定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新
审判员 付建安
审判员 何晓璐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