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09民初10575号
原告:重庆市亚捷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施家梁镇陵峡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709353452R。
法定代表人:罗庆,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匡涛,重庆兼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中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香樟东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444885356Q。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亚捷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电建集团中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亚捷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亚捷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亚捷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90元,减半收取4595元,由原告重庆市亚捷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李菊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何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