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帝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帝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身心灵教育管理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粤73民初3581号 原告:广州帝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身心灵教育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帝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身心灵教育管理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5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约定款项共计57900元及违约金3099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12月5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培训视频云平台软件实施服务合同》(编号:DL-FW-1712-796),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使用原告的软件服务,合同金额为280000元。2018年1月16日,原告按约定完成系统安装,2018年1月24日完成合同约定的开发、服务内容。此后,因被告于2018年3月19日提出变更需求,在双方签订《项目需求变更确认函》后,原告按约定完成相应的开发和变更,并于2018年6月11日就前述变更需求补充签订《技术开发(委托)合同》(编号:DL-KF-1806-1038),确认原告已依约完成前述变更需求,约定前述变更需求对应的合同费用为29900元,付款期限至2018年6月30日。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已依约完成合同约定的开发、服务内容,并向被告完成交付,但被告在收到原告交付的成果且进行使用后,一直借故拖延合同款项的支付。截至本案起诉之日,被告既未按约定与原告进行验收,也没有按约定对合同进行结算和付款。根据上述合同、补充合同以及变更确认函,原、被告本案合同项目约定的总金额为309900元,扣除被告已经支付的252000元,被告尚欠原告合同费用共计57900元。按合同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合同余款以及相应的违约金。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本院提起诉讼。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技术开发(委托)合同》(编号:DL-FW-1712-796),拟证明原、被告于2017年12月5日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合同总金额为280000元; 证据2.《软件系统安装确认函》,拟证明原告已经按照约定完成开发、服务内容; 证据3.《项目需求变更确认函》; 证据4.《技术开发(委托)合同》(编号:DL-KF-1806-1038); 证据3、4拟证明被告于2018年3月19日提出需求变更,原、被告再确认变更内容之后原告已完成相应开发,并补充签订合同予以确认,约定增加的合同费用为29900元; 证据5.转账凭证,拟证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合同费用252000元,尚欠原告合同费用57900元。 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5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培训视频云平台软件实施服务合同》(合同编号:DL-FW-1712-796),该合同约定以下内容:一、本合同软件实施服务的要求如下:1.技术目标:根据双方确认的附件一《帝隆培训视频云定制开发功能列表》进行系统设计开发,完成视频云平台及直播云平台(并称“软件”或“系统”)开发实施及联调测试部署。2.技术内容:详见附件一《帝隆培训视频云定制开发功能列表》。3.甲方必须在合同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提供便于系统安装与维护的有关信息。甲方负责建立软件系统所需的硬件环境和软件环境,其环境必须达到该系统所需的运行环境(详见附表-系统环境建议),且运行环境所涉及的版权问题和费用问题由甲方负责。具体实施时间以甲方提供满足要求的安装运行环境为始,项目进度相应顺延。三、乙方应按下列进度完成软件实施工作:1.自合同签订且甲方支付首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甲方与乙方完成系统需求调研和设计确认工作。2.自合同签订、甲方支付首款且提供符合合同附表的运行环境之日起30天内,完成系统软件实施工作。五、合同费用及支付方式:1.软件实施服务费总额为280000元。2.软件实施服务费由甲方分期支付乙方,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如下:(1)合同签订日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40%,即112000元;(2)系统开发完成安装部署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50%,即140000元;(3)系统开发完成验收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10%,即28000元。六、本合同的需求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需求发生变更,需要走需求变更流程,工作量具体评估,由甲乙双方签订《需求变更确认函》予以约定开发费用。九、双方确定,按以下标准及方法对乙方完成实施的软件进行验收:甲方将依据附件一《帝隆培训视频云定制开发功能列表》对乙方完成实施的软件进行验收,双方确认通过后签署《验收报告》。在实施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须依照附件一组织验收并在验收通过后签署验收报告,若超过该5个工作日不组织验收则视为验收通过……由于甲方的原因或者第三方原因导致合同延期不能正常验收,默示为验收通过……若发生需求变更双方另行签署《需求变更确认函》的,合同验收之后如果需求变更也实施完毕,则该需求变更同样视为验收完毕,无需额外再出示验收报告。十六、违约责任:1.乙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完成软件实施工作,每逾期一日将按合同总额的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给甲方,违约金不超过合同总额的10%,但因甲方原因或第三方原因导致逾期的除外。2.乙方应当保证所开发的软件(系统)符合附件一的约定。5.甲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向乙方支付应付费用,除继续付款外,将每日按合同总额的千分之一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给乙方,违约金不超过合同总额的10%。合同附件:《帝隆培训视频云定制开发功能列表》、《帝隆科技售后服务》。该合同甲方落款处有被告合同专用章以及法定代表人***的个人印章,乙方落款处有原告合同专用章以及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个人印章。 2018年1月16日,被告签署《软件系统安装确认函》,该函显示培训视频云平台已安装到被告指定的服务器上,客户签名处有“***”的签字。原告在庭审中表示,“***”系被告公司总经理,提供了其手机号码,但无法提供其身份材料。当庭拨打该手机号码显示该号码已经暂停服务。原告表示,通过查询企业微信开放平台认证申请信息表可核实***系被告公司CEO的身份,并提供盖有被告公章的该表。该表显示申请企业名称为被告,账号运营者姓名为“***”,所在部门单位为被告首席执行官(CEO)。 2018年6月11日,双方签署《技术开发(委托)合同》(合同编号:DL-KF-1806-1038),约定根据双方确认的附件《项目需求变更确认函》进行系统定制设计开发,完成系统定制功能需求。该合同约定开发费用为29900元,付款条件是开发工作已经完成,甲方需于2018年6月15日之前付该合同总额的50%,6月30日之前付总额的50%。附件:《项目需求变更确认函》。甲方落款处有被告的合同专用章,乙方落款处有原告的合同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的签字。 所附《项目需求变更确认函》显示,项目编号为身心灵教育视频项目(合同编号:DL-FW-1712-796),签署日期为2018年3月19日,发起人为***,客户签名处注有“需求点、作业内容核实确认”以及“***”的签名,客户盖章处盖有广州唯美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唯美会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关于为何是唯美会公司盖章,原告称唯美会公司与被告存在混同。 转账凭证显示,被告于2017年12月12日向原告支付“软件使用服务费”112000元,于2018年1月25日向原告支付“技术服务费”140000元,共计支付252000元。 另查明,被告成立于2017年7月12日,注册资本为131万元,其股东为***、***,经营范围为:人才培训;人事代理;企业管理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除外);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电子技术服务等。2017年11月10日,企业类型由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由唯美会公司变更为***、***,法定代表人由***变更为***。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以公告的方式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其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为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抗辩的权利,本院依法采信原告提交的证据并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认定本案的事实。 根据原告的起诉意见,本案焦点为:1.原、被告之间是否成立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关系;2.原、被告是否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3.违约责任的承担。 关于第一个焦点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本案的技术开发合同有原、被告的合同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个人印章,可认定双方之间签订的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成立。经审查,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双方当事人应依照合同约定享有合同权利和履行合同义务。 关于第二个焦点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关于原告是否已经按照涉案技术开发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的问题。本案中,原告提交的《软件系统安装确认函》显示,该函显示培训视频云平台已安装到被告指定的服务器上。根据《培训视频云平台软件实施服务合同》第九条的规定,被告需在原告完成实施工作后五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工作,超过五个工作日不组织验收则视为验收通过;由于被告的原因或第三方原因导致项目延期不能正常验收,默认视为验收通过。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被告公司CEO***签署了《软件系统安装确认函》。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组织过验收工作,亦未证明对于原告交付的软件提出过异议,应当视为软件验收通过。因此,本院认为,原告已经完成合同约定的项目开发任务,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 关于被告是否已经按照委托开发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的问题。根据双方的合同第五条,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向原告支付相应价款。根据《培训视频云平台软件实施服务合同》和《技术开发(委托)合同》(合同编号:DL-KF-1806-1038),双方约定的合同价款总额为309900元。根据前述分析,原告已经完全履行其合同义务,项目视为验收通过,被告应当按时支付全部合同价款。原告提交的转款凭证显示,被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向原告的收款账户支付了252000元,尚有57900元未支付。因此,本院认为,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尚未完全履行其合同义务,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第三个焦点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该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本案中,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价款,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剩余合同价款579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其该项主张予以支持。由于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培训视频云平台软件实施服务合同》第十六条第五款约定,甲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向乙方支付应付费用,除继续付款外,将每日按合同总额的千分之一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给乙方,违约金不超过合同总额的10%。两份合同总金额为309900元。至本案判决之日,因被告违约时间较长,违约金数额若按照每日支付合同总额千分之一的方式计算,则已经远远超过了合同总额的10%,故违约金总额应当按照合同总额的10%进行计算,即本案的违约金为309900元×10%=30990元,原告主张被告支付30990元违约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身心灵教育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帝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项57900元; 二、被告广州身心灵教育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帝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099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22.25元,由被告广州身心灵教育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的规定,本案需要强制执行的,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