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帝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帝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正事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正事集团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73知民初475号 原告:广州帝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正事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正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乳山路XXX号XXX楼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广州帝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正事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正事集团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广州帝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州帝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帝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400元,由原告广州帝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