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1执1826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帝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
法定代表人:刘志兵。
委托诉讼代理人:官选斌,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身心灵教育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迎宾大道**高晟广场写字楼******iv>
法定代表人:李小英。
关于广州帝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州身心灵教育管理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与竞争一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8)粤73民初358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广州身心灵教育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根据广州帝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89683.34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债务并报告财产情况。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本院天平网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及本辖区内不动产登记等信息,反馈信息均未见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0年5月11日,本院执行人员赴被执行人广州身心灵教育管理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地进行上门调查,未见可供执行财产线索。2020年6月2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广州身心灵教育管理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李小英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故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案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01执182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饶志平
审判员 邹群慧
审判员 黄 莹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文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