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帝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帝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正事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正事集团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73知民初475号
原告:广州帝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正事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正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乳山路XXX号XXX楼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广州帝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正事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正事集团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广州帝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州帝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帝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400元,由原告广州帝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何渊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顾月琴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周颖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