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健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健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云3102民初1616号 原告:云南健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市板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德宏州陇川县***泰安路1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221893157XM。 法定代表人:杨连省,职务: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虹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虹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84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瑞丽市。 第三人:杨**,男,1966年6月16日生,汉族,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瑞丽市。 原告云南健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健桥公司)与被告**,第三人杨**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8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特别授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第三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健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47800元,并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上述工程款自2022年7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资金占用费;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原工商登记名称为保山市板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现更名为云南健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16年11月8日,原、被告签订《协议书》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住宅建设工程,并指派第三人为项目经理。根据约定被告住宅建筑面积103㎡,合同单价为1360元/㎡,总造价140080元;工程结算按实际发生工程量计算;付款方式按照《瑞丽市易地扶贫三年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和《瑞丽市易地扶贫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时支付工程款,超出补助及贷款部分的资金由被告开工时及时支付;工程总工期为120天,自2016年11月19日至2017年3月19日。施工期间,原、被告签订补充协议,新増加深基础1.5米工程。2017年3月28日,案涉工程竣工。2017年4月30日,验收合格并交付被告使用。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478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工程款,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被告拒不支付工程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同时,被告长期占用原告资金,给原告造成实际损失,应当支付原告资金占用费。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裁判。 被告**辩称:原告没有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把被告的房子盖好,施工时候把洗洁精和沙子放在一起施工,房子存在漏雨和墙体开裂的情况。 第三人杨**述称:被告是不想付款,没有用洗洁精这回事,当时第三人考虑被告比较困难,被告说自己会做内墙外墙,第三人还把其他家的外墙给被告做。被告家的房屋外墙是他自己做的,第三人建盖房子,首先是按设计图纸,图纸是政府免费设计,还安排监理公司监督管理,第三人是按图施工,按质按量做出来,有监理签字,甲方、施工方等全部在一起验收,现在就是被告不想付钱。 原告健桥公司围绕其诉请,依法提交以下证据: 一、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欲证明:原告工商登记信息,第三人身份信息,其诉讼主体适格。 二、协议书、基础超深部分协议书、案涉工程竣工验收材料复印件。欲证明:2016年12月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协议书》,约定被告住宅建筑面积103㎡,合同单价为1360元/时,总造价140080元;工程结算按实际发生工程量计算;付款方式按照《瑞丽市易地扶贫三年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和《瑞丽市易地扶贫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时支付工程款,超出补助及贷款部分的资金由被告开工时即日支付;工程总工期为120天,自2016年11月19日至2017年3月19日。施工期间,原被告签订补充协议,新增加深基础1.5米工程。2017年3月28日,案涉工程竣工。2017年4月30日,案涉工程验收合格,并交付被告使用。 三、工程装修材料约定、工程款计算单复印件。欲证明: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47800元。 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第一、二组证据无异议;第三组证据不予认可。第三人对原告提交的三组证据无异议。 被告及第三人无证据提交。 根据举证、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认定如下:原告提交的第一、二组证据,被告及第三人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第三组证据,被告不予认可,该证据系原告单方制作,没有其他证据印证,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0月30日,原、被告签订《基础超深部分协议书》,约定了原告房屋超深基础部分的工程单价。2016年12月8日,原、被告签订《协议书》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住宅建设工程,并指派第三人为项目经理。根据约定被告住宅建筑面积103㎡,合同单价为1360元/㎡,总造价140080元;工程结算按实际发生工程量计算;付款方式按照《瑞丽市易地扶贫三年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和《瑞丽市易地扶贫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时支付工程款,超出补助及贷款部分的资金由被告开工时即日支付;工程总工期为120天,自2016年11月19日至2017年3月19日。2017年3月28日,案涉工程竣工。2017年4月30日,验收合格并交付被告使用,双方至今未结算。 归纳双方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是:2016年10月30日,原、被告签订《基础超深部分协议书》及2016年12月8日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书》是否合法有效?被告是否尚欠原告工程款47800元?应否支付? 本院认为,本案系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本案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 首先,关于2016年10月30日,原、被告签订的《基础超深部分协议书》及2016年12月8日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书》是否合法有效的问题。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10月30日签订的《基础超深部分协议书》及2016年12月8日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系合法有效的合同。其次,关于被告是否尚欠原告工程款47800元,应否支付的问题。本案中,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被告使用后,双方至今并未就案涉工程的工程造价进行结算,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478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对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其工程款47800元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的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云南健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995.00元,由原告云南健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云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法官 助理  雷 睿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