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12民终269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阜阳宝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颍西街道振兴社区顺昌路1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2MA2N1JB68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虹达道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工业区兰州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187758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阜阳宝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强公司”)、安徽虹达道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虹达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2024)皖1222民初80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5年4月3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及上诉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890元,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