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鲁0203执1201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中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臧家庄东部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6MA3P03FY7N。
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3706111972********。
被执行人:青建集团股份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堂邑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2645877228。
法定代表人:***,其他,0。
申请执行人烟台中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建集团股份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鲁0203民初730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6年2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人民币291556.02元及逾期利息。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青建集团股份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295829.3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或扣押清单)予以拍卖或变卖以所得价款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需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视为放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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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