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鲁0203执3230号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济阳县。
法定代表人:逄某。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
被执行人:某丙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某丙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鲁0203民初1649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为保证该案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某乙公司、某丙公司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980000元整,或查封、扣押上述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或扣押清单)予以拍卖或变卖后以所得款项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需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视为放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