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建集团股份公司

青建集团股份公司;青岛金星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鲁0203执1853号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董事。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 法定代表人:江某,董事。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青岛仲裁委作出的青仲调字(2024)第2212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为保证该案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某乙公司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1799321.92元整,或查封、扣押上述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或扣押清单)予以拍卖或变卖后以所得款项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需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视为放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