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0215民初7656号
原告:中国某山东网络有限公司即墨区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xxxxxxxxxxxx。
负责人:季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青岛即墨某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股份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中国某山东网络有限公司即墨区分公司与被告某股份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中国某山东网络有限公司即墨区分公司于2025年6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国某山东网络有限公司即墨区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某山东网络有限公司即墨区分公司撤诉。
原告中国某山东网络有限公司即墨区分公司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将诉讼请求数额由525933.34元减少为100000元,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中国某山东网络有限公司即墨区分公司负担。原告中国某山东网络有限公司即墨区分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9059元,扣除其应负担部分后,剩余7909元本院予以退还。保全费3370元,由原告中国某山东网络有限公司即墨区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