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0215民初13557号
原告:青岛文扬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石林三路与淮涉河一路交汇处东北1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MA3RE3J88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桥(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建集团股份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堂邑路11号,统一信用代码:91370200264587722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青岛文扬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建集团股份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2日立案。原告青岛文扬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岛文扬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