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0203民初19443号
原告:青岛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桥(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股份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股份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8日立案后,原告青岛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