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鲁0829执保1538号
申请人:济宁市某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青建集团股份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山东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某某建安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江苏某某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青岛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青岛某某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青岛某某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依据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25)鲁0829民初4392号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25年05月22日立案保全。在执行保全过程中,已保全被执行人全部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5)鲁0829执保1538案件全部保全,予以结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