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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某集团股份公司某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312民初7433号 原告:安徽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淮海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淮海明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某集团股份公司某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负责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某集团股份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安徽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某集团股份公司某分公司、某集团股份公司、徐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安徽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