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13民初3495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6月29日生,住敦化市。
委托代理人***,***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万和照明有限公司,住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吉林省万和照明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