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22民初2489号
原告:红河醇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州弥勒市弥阳镇小新寨。
法定代表人:马静原。
委托代理人:段国富,云南砺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泽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工业园区二街片区。
法定代表人:许力光。
原告红河醇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云南泽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原告红河醇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交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红河醇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浩玲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周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