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泽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云南泽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云2924执217号
申请人云南泽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工业园区二街片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男,1974年7月16日生,汉族,云南省宾川县人,农民,住宾川县大营镇大营村委会大营街,现住昆明市官渡区,
被执行人***,女,1974年5月16日生,汉族,云南省宾川县人,农民,住宾川县大营镇大营村委会大营街,现住昆明市官渡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分别对***名下的车辆(车牌号码为云A×××××马自达牌灰色小型轿车、车牌号码为云A×××××大众牌白色小型轿车)、***名下的房产(坐落于云南省昆明市路鑫小区***地下车库N-65号房产证号为20××84号的房产、坐落于昆明市路鑫小区***13幢2单元502号房产证号为20××85号的房产、坐落于昆明市永丰商住城7幢3号房产证号为20××47号的房产、坐落于昆明市官渡区矣六乡万景花园D1幢1层商铺D1-4号房产证号为20××20号)、***名下的房产(坐落于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矣六乡水木清华G-1幢房产证号为20××82)进行查封。现因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均抵押贷款且短期内无法变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杨建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