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526民初780号
原告:河南华英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50FGYXG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潢川县
被告:**发,男,197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潢川县。
被告:***,女,1976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华英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发、***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河南华英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通知缴纳诉讼费,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南华英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