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0221执14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硕冷实业有限公司,住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艾米伦特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芜湖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2018年5月2日生效的(2018)皖0221民初380号判决,于2018年1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安徽艾米伦特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徽艾米伦特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徽艾米伦特建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7796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